转发省政府《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》的通知
| 索引号: | 11330600002577014T/1998-72483 | 公开方式: | 主动公开 |
|---|---|---|---|
| 发布机构: | 市政府办公室 | 公开日期: | 1998-10-19 |
| 主题分类: | 企业,保险 | 发文字号: | 绍市府发〔1998〕123号 |
| 统一编号: | ZJDC00-1998-0002 | 有效性: | 废止 |
转发省政府《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》的通知
市政府有关部门:
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《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》(浙政[1998]15号)转发给你们,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,请一并贯彻执行。
一 、企业按照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7%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。执行时间分三年过渡,即:1998年维持现状,1999年缴费费率为15%,2000年缴费费率为17%。
二 、1998年职工个人仍按照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%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,今后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调整,统一由省有关部门公布。
三 、个体工商户、自由职工者统一按缴费工资基数的 17%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,缴费工资基数由本人在上一年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%、100%、200%、300%四个档次内选择。
四 、过渡性调节金的数额,按照市劳动局上报省劳动厅并获批准的执行。
五 、本通知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。过去有关 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,按本通知规定执行,具体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。
绍兴市人民政府
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九日